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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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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046號郭逢献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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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郭逢献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989號、113年度審易字第46號郭逢献恐嚇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郭逢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案定113年6月18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行
      審理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設址:桃園市桃園區
      正光路888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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