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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000141號邵国飛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邵国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認可收養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邵国飛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黃聖綸(男,民國69年3月19日生)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收養周梓杰(男,民國94年6月1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