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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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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22號趙崇隆、趙淑麗、邱雪惠、趙光煥、趙令奎、謝趙瑞香、趙素緗、林趙梅香、蘇趙淑妍、趙子文、趙書曼、趙書珣、趙書屏、趙清煌、趙麗卿(即趙世澤、趙游玉琴之繼承人)、徐趙雪卿(趙世惠、趙游玉琴之繼承人)、林志峰(即趙世惠、趙游玉琴、林趙瓊眉之繼承人)、林素靜(即趙世惠、趙游玉琴、林趙瓊眉之繼承人)、趙彩霞(即趙世澤、趙呂英台之繼承人)、王連卿(即王林素雲之承受訴訟人)、王淯正(即王林素雲之承受訴訟人)、王秀文(即王林素雲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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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博112年度訴字第7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崇隆、趙淑麗、邱雪惠、趙光煥、趙令奎
      、謝趙瑞香、趙素緗、林趙梅香、蘇趙淑妍、趙子文、趙
      書曼、趙書珣、趙書屏、趙清煌、趙麗卿(即趙世澤、趙
      游玉琴之繼承人)、徐趙雪卿(趙世惠、趙游玉琴之繼承
      人)、林志峰(即趙世惠、趙游玉琴、林趙瓊眉之繼承人
      )、林素靜(即趙世惠、趙游玉琴、林趙瓊眉之繼承人)
      、趙彩霞(即趙世澤、趙呂英台之繼承人)、王連卿(即
      王林素雲之承受訴訟人)、王淯正(即王林素雲之承受訴
      訟人)、王秀文(即王林素雲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22號謝在霖與趙崇隆等間分割共有
      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
      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蕭尹吟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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