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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000256號阮文和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阮文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6號認可收養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阮文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吳財福(男、民國62年12月3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2747979號)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收養阮玉如玄(女、西元2009年5月19日生,越南籍)為養女。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