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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2444號洪章文即洪永豪之洪章文即洪永豪之塗銷查封登記(視為撤回、撤銷查封)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俊112年度司執字第42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章文即洪永豪之塗銷查封登記(視為撤回、撤銷查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4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章文即洪永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俊股書記官謝伊婕
股 別:俊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