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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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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小字第000494號胡哲雄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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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孝113桃小字第4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哲雄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小字第494號原告沈大民與被告胡哲雄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潘昱臻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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