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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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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97號黃怡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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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3年度司聲字第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怡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97號許展維與黃怡舜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怡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許展維  
相 對 人 黃怡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萬1,68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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