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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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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2254號周惠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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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周惠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周惠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周惠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惠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惠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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