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42號王廣儀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廣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42號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王廣儀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廣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倩怡
相 對 人 王廣儀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代 理 人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萬1,77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