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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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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42號王廣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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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廣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42號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王廣儀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廣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倩怡  
相 對 人 王廣儀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代  理  人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萬1,77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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