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073號古李鵬之判決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3壢簡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古李鵬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73號原告梁國春與被告古李鵬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73號
原 告 梁國春 住桃園市
被 告 古李鵬 籍設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桃園市平鎮區崇德街89巷9號2B室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372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1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1,01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