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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34號葉采彤之判決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2年度訴字第2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采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34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㯮香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采彤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㯮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采彤
被 告 林芊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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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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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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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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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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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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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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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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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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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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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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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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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