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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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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34號葉采彤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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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2年度訴字第2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采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34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㯮香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采彤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㯮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采彤   
被      告  林芊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民國)
違約金(民國)
1
676,083元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84,228元
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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