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1773號葉春鳳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孝112桃簡字第17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葉春鳳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字第1773號原告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葉春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潘昱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773號
原 告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住同上
被 告 葉春鳳 住新竹縣
居新竹縣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1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500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第2項前段得假執行,第2項後段屆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