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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小字第000253號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3桃小字第2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小字第253號原告方柏翰與被告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方柏翰 住桃園市八德區
法定代理人 蔡芃 住同上
被 告 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
住台中市大里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