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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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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444號李富豪(原名:李忠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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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3壢小字第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公告李富豪(原名:李忠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444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與被告李富豪(原名:李忠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記官  巫嘉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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