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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000209號KHAMBAI AMON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KHAMBAI AMON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09號KHAMBAI AMON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KHAMBAI AMO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MBAI AMO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HAMBAI AMO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智輝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