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447號TRAN QUOC QUANG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TRAN QUOC QUANG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447號TRAN QUOC QUANG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TRAN QUOC QUA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QUOC QUANG(越南籍,中文名:陳國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1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簡字第24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