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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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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21號林宜嫻(即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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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堂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宜嫻(即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給付特留分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宜嫻(即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頁、第六頁、第
      七頁中關於「被繼承人林章榕於106 年6 月22日死亡」記
      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章榕於109年6月22日死亡」;
      附表一編號1分割方法欄中關於「被告林人生、林秀娘及
      林賢坤各領取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人生、林
      秀文及林賢坤各領取0元」。
  
 
 
 
書記官  堂股書記官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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