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71號鄭曉屏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曉屏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71號鄭曉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曉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 請人 即
受 刑 人 劉振武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