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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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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941號戴文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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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園111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文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41號楊賢德與陳笑珍等間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6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忠文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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