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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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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000575號許綮翊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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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許綮翊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25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75號許綮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許綮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頴君
 
註:傳票如附件所示。
 

檔案下載

  • 113審金訴575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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