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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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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000868號廖怡芬、黃金菊、廖笑、呂廖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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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祥107年度訴字第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編號37廖怡芬、43黃金菊、51廖笑、61呂廖
      金之113年3月12日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868號廖學德等與廖本全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龍明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廖學德
被      告  詳如附件
承當訴訟人  詳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承當訴訟人及被告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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