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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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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鍾○○持有槍彈等,經本院強制處分法官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事件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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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5日查獲被告鍾○○持有槍彈,認涉犯製造、持有制式、非制式手槍及子彈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裁定具保新臺幣30萬元並限制住居,其理由如下:
      本件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存在,但考量被告目前的身體狀況,罹患相關之心臟、肺部、腎臟、脾臟等疾病,且被告前案經判刑確定後,原本於110年4月20日入監服刑,但因身體因素遭監所拒收,此部分有本院之電話紀錄可憑,足認倘若將被告收押,對被告身體健康恐生無法回復之損害,又考量本件被告持有槍彈已遭警方扣押,已無繼續流入市面而危害社會之虞,故考量公共利之維護及被告身體因素之權衡,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

  • 發布日期:112-10-08
  • 更新日期:112-10-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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