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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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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10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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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於111年3月11日晚間遭鍾○軒、徐○鈞竊取電纜線而跳電事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一、鍾○軒、徐○鈞應予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理由:

被告鍾○軒、徐○鈞經訊問後,均坦承犯罪,依據其等供述內容、證人證詞、扣押筆錄、扣案證物及監視器錄影照片等資料,足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2第1、2項、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2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因而致航空設施毀損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6款、第2項攜帶兇器在航空站竊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於案發後即逃離工作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2人供述內容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再依被告前案紀錄可知其等有多次竊盜前案,其等於機場航廈內竊取電䌫線,嚴重危及飛航安全,犯罪情節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禁見,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11年3月1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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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16
  • 更新日期:111-03-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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