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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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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囑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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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囑重訴2號家暴殺人案件,於111年4月22日宣判,摘要說明判決事實、理由與結論如下:

壹、主文

吳睿玹殺人,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貳、事實摘要

一、吳睿玹與謝○慈二人為夫妻,育有二名幼女,均為學齡前幼兒。於111年11 月30日上午兩人在桃園市桃園區宏昌一街住處,因吳男質疑妻子謝女對婚姻不忠有出軌情形,因而暴發口角,吳男盛怒下先出手重擊謝女頭臉,謝女亦出手反擊,惟不敵被擊倒仰躺在地,吳男順勢跨坐在謝女胸口,謝女持續以三字經辱罵吳男,不斷刺激堆高吳男內心憤怒,吳男終萌殺人犯意,一手摀住謝女嘴吧,一手捏住謝女鼻子,使之窒息直至呼吸衰竭死亡。

二、事後吳男自知難逃法網,但思及若馬上報警定然立即會被警方逮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故為能與兩名年幼女兒共度最後相處時光,並安排兩幼兒後續照顧事宜,遂謀定次日再行自首,因此動手掩蓋其殺人事證,先將謝○慈裝入大型塑膠袋中,繼以拖把整理現場血跡並將現場桌椅擺正,隨後向母親吳李○○撥打電話請其去接兩位女兒下課並帶至桃園區大豐路○號○樓老家借住,再撥打電話給大姊吳○珈佯稱謝女離家出走。當晚與女兒在老家共住一宿後,即於次日上午向警方自首。

參、認定判決事實之依據

    被告坦承以手封阻謝女口鼻,使之呼吸衰竭死亡,有案發現場照片,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及相驗照片可證。

肆、適用法條

    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伍、量刑說明

一、被告合於自首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二、另審酌被告與被害人謝○慈為結褵五年有餘之夫妻並育有二名幼女,其固然懷疑被害人有外遇,且為被害人拒絕承認,然此究非罪大惡極,其竟出重拳連續毆打傷害被害人之頭臉部,造成死者頭臉嚴重挫傷出血,更在被害人倒地後用手摀住被害人口鼻,使之窒息,再冷血無視被害人之死前掙扎,直至其氣絕身亡,始鬆開雙手,足證被告不念舊情,殺意至堅,殺人手法殘忍泯滅人性,造成之後果無可彌補,使被害人之父親、祖母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之椎心之痛,使被害人之二名幼女從此失去母親的疼愛,要無情堪憫恕可言,事後歷檢察官調查,本院審理,均一再否認有殺人意圖,亦隻字未提欲對被害人父親謝○達所受精神上損害予以補償,所為實應予最嚴厲制裁,惟兼衡被告與被害人係因感情糾紛先發生衝突,而在衝突過中受到死者言語刺激始情緒嚴重失控,引發殺意,究屬一時衝動下,怒令智昏,且其復有二名幼女正成長發育時期,本院不忍該二名幼女,因本案件同時失去雙親,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之無期徒刑,以資懲儆,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發布日期:111-04-25
  • 更新日期:111-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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