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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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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向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下同)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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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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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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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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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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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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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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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分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另出租人為公司者,如非以出租為營業項目,則請檢附股東會會議記錄及股東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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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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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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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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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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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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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自行購買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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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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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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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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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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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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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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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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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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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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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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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公證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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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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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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