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特定工程之完工所出具的證明書,可以請求認證: |
|
一、 |
辦理完工證明之認證,請向公證處服務櫃台、聯合服務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三元,逐欄填妥後,向公證分案櫃台連同完工證明一併提出,分由公證人辦理。 |
|
二、 |
完工證明之書面由請求人自行提出。 |
|
三、 |
請求辦理完工證明之請求人,應為出具完工證明之人(或法人)或欲使用完工證明之人(或法人),如為第三人請求時,應經承辦公證人之審查。 |
|
四、 |
「出具」完工證明之人應親自到場,如為法人所出具者,應由法人代表人到場,並攜帶法人存在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公司執照正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
|
五、 |
前項公司代表人(出具證明人)不便到場時,可商請公證人出差辦理。 |
|
六、 |
公司代表人如無法親自到場,請參閱另紙有關代理之說明。 |
|
七、 |
認證費五百元。 |
|
八、 |
公證處地址: |
| |
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 |
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