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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近年來父母讓子女出國留學或旅遊的人越來越多,為使子女在他國有人監護、照顧,有些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義大利、巴西等)會要求父母出具委託監護書,委託他人代為監護,若是此種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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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先向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三元。填寫當事人資料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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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果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則父母二人都要到場,攜帶身分證、護照、印章及能證明親子關係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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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致監護人僅有一人時,則該監護人除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護照、印章外,還須能證明親子關係與監護人身份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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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託監護書至少一式二份,委託須針對特定事項,並在一定期間之內。如委託監護書的內容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有違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者,公證人得拒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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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件係身分行為,不得授權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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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認證費用:外文文件新台幣柒佰伍拾元,中文文件新台幣伍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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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證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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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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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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