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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戶籍謄本等)之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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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人在國境內外往來頻繁,境外使用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正本之需求日益增多,例如欲在境外辦理留學、居留、工作之簽證等事情,每有請求公證人認證政府、警察機關及戶政事務所
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戶籍謄本等各類文件之必要。若是請求認證此類公文書,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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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先向公證處服務台諮詢後,再至聯合服務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臺幣(下同)三元,填寫請求人年籍資料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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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攜帶欲辦理認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公文書及請求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印章。若需要辦理認證之文件是由戶政事務所
所核發之
戶籍謄本等各類文件,且係欲持往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使用者,請攜帶該各類文件各五份至公證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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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費用:外文文件七百五十元、中文文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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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證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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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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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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