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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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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三份。(一份寄與對造人,一份存法院公證處,一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一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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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聯合服務台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三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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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符合公證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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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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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認證費用五百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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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證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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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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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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