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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表示他人使用自己房屋係無償借用者,得請求辦理「房屋無償借與使用具結證明書」之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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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向本院公證服務台、聯合服務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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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請求人欄位填寫四人之資料,分別為房屋所有人、借用人及證明人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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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屋無償借與使用具結證明書」內容,可依既有的書表格式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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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將填好的「房屋無償借與使用具結證明書」多準備一份(供公證處存檔之用),連同認證請求書,交予公證處分案櫃台,分交公證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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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四位請求人應親自到公證處,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房屋所有人並應攜帶房屋所有權權狀及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正本以供核對(影本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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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參考條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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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公證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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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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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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