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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上班日或例假日僅有上午之場次,詳細之舉行結婚書面公證儀式場次請洽公證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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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登記時請先向公證處服務台諮詢後,再至聯合服務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三元及繳交公證費用,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交公證處服務台預約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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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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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份證正本、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國民身分證。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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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三個月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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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結婚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備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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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結婚書面公證書,中、英本均由公證處提供並予以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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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另加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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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登記之手續得由本人或親友代為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並請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書面公證儀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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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參加結婚書面公證儀式人員請穿著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新人可以準備戒指或飾物交換,亦可攝影或錄影留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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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結婚書面公證並請求儀式者,其儀式在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結婚戶籍登記用。請注意:儀式完畢後,結婚人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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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公證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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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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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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