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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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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契約之公證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房屋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一、 向法院公證處、聯合服務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臺幣(下同)三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證人欄內。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三、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符合公證法第七十六條之授權書。
公司授權者見「公司法人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之特別說明」。
四、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三份,一份由公證處存卷。另公證人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於必與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五、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六、 公證處地址:
  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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