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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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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子女之公(認)證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聲請手續如下:
一、 向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購買公(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三元。
二、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2.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請求認證之私證書」欄內填寫「認領書認證」。
3.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三、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五、 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六、 公證費用一千元,認證費用五百元。
七、 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八、 公證處地址:
  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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