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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聲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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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向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購買公(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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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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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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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請求認證之私證書」欄內填寫「認領書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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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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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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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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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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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證費用一千元,認證費用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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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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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公證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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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電話:03-3795470
分機2222、2223、2224、2225、222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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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處地址: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電話:03-4621500
分機3119、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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