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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經調解、和解成立後,仍須辦理離婚登記。
 因應本院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修正,請鑑定人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重新申請(含之前已向本院申請者)加入為本院鑑定人。逾期未申請者,則不予列入本院99年度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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