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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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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訊息
 
常見問題集 (一)

06: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否即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

06: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消費者」,係對應於「營業人」而言。此處所稱之「消費者」,乃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皆未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或雖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然依其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債務人(§2Ⅰ、本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3條第1項、第4)。由此觀之,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義之「消費者」概念,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