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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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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訊息
 
常見問題集 (一)

03:社會大眾宜以如何態度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

03(一)本條例的基本精神既係於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利益及防範道德風險之前提下,使因負擔多重債務而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可與債權銀行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以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式解決問題,如協商不成,亦可利用本條例所定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所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除應誠實報明其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資產、負債及其變動狀況,俾債權人或法院得以有效查核,以免引發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危險外,於更生履行期間或清算進行期間,法院更應視情況對該消費者給予適當之生活程度限制(§62Ⅱ、§89Ⅰ,具體限制內容宜由法官針對個案裁量之),使其能夠從中學習簡樸生活,培養合理的消費觀念,故社會大眾對本條例不應抱持欠債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又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有隱匿財產、虛報債務等不誠實情事,在更生程序將會被撤銷更生進入清算程序,且於清算終結後,原則上仍不能免責(§76、§134)。亦即,本條例的施行是要鼓勵債務人誠實面對其債務問題,並依其經濟能力來解決該問題。

(二)債務人若對金融機構負欠消費借貸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債務協商,若能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即可避免進入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蓋進入法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以後,即不得撤回其聲請,即使是聲請更生,倘更生方案未能經法院裁定認可,亦只能進入清算程序,將債務人之財產變價以清償其債務,最後又有可能發生不免責之情事。反之,倘已協商成立,則只要債務人繼續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債權人即應繼續受該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得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嗣倘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完畢,債務人亦當然獲得免責(此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者相同)。又其於履約過程中,既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更有利於其日後經濟生活之更生(此部分與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者相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況協商成立者,無庸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值得債務人善加利用。

(三)假如前置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欲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亦宜先審慎考量其本身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與財務狀況後,決定究欲聲請更生或清算以清理其債務(此時宜審慎考量:是否不欲其公私法上資格或權利受到限制?有無不得聲請更生之情事?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有無逾新台幣1,200萬元?其有無固定收入?其供清算分配之財產總額,是否已逾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