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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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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訊息
 
常見問題集 (一)

13:金融機構是否宜善用前置協商程序?

13:債務人倘已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即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且只要債務人繼續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債權人即可無庸聲請強制執行,又債務人嗣倘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完畢,債權人亦已獲償其所欲受償之數額,該數額甚至要比其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所能受償之數額還要多,故對於債權人而言,顯然較為有利。另該協商方案倘經法院裁定認可,債務人若於履行協商條件之過程中毀約,債權人亦得執該協商方案內容據以聲請強制執行(§152Ⅳ);倘嗣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只要該債權人尚未依該協商方案獲得全部清償,仍得以其在協商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154Ⅰ前段);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將該債權人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並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清償(§154Ⅰ後段、Ⅱ),足見該債權人亦不虞遭受損失。況經協商成立者,債務人即無庸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權人、債務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利人利己,值得債權人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