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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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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訊息
 
常見問題集 (一)

12:金融機構宜以如何態度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

12:(一)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的問題,實為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的必然結果,如何促使已陷於支付不能的消費者能夠儘速重建其經濟生活,改正其錯誤之消費觀念,進而使其重新投入社會生產之行列,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繁榮,創造債權人(金融業者)與債務人(消費者)之雙贏,才是根本解決上開問題的正確方法。

(二)債務人倘已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即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且只要債務人繼續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債權人即可無庸聲請強制執行;又債務人嗣倘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完畢,債權人亦已獲償其所欲受償之數額,該數額甚至可能比其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所能受償之數額還要多(因為進入法院的程序,會有一些費用須由債務人財產負擔);故對於債權人而言,前置協商程序顯然較為有利。另該協商方案倘經法院裁定認可,債務人若於履行協商條件之過程中毀約,債權人亦得執該協商方案內容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倘嗣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只要該債權人尚未依該協商方案獲得全部清償,仍得以其在協商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可見該債權人亦不虞遭受損失。況經協商成立者,債務人即無庸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權人、債務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利人利己,值得債權人善加利用。

     (三)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宜考量債務人之個別因素,與債務人磋商出一個既能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又能使其債權獲得最大滿足的債務清償方案(例如:約定於一定清償期間內,將債務人之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與小額必要零用金後,全數用以分配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債務人倘於該期間內均已依約履行完畢,則各債權人未受償之債權均視同消滅)。因為,只要該清償方案合理且可行,縱於前置協商程序未能協商成立,日後於法院的更生程序中,該方案仍有可能成為法院所裁定認可的更生方案。

     (四)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及補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倘逾期未申報債權,除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外,於更生程序經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時,於清算程序經法院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時,該未申報之債權均消滅。

     (五)有擔保之債權,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時,不一定要急著對該擔保標的物取償。若該擔保標的物係債務人唯一自住之住宅,可在兼顧債權人權益之情形下,與債務人訂立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例如:約定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僅給付該抵押債權人利息而已,俟更生方案履行期滿,債務人始按期清償本金),以使債務人有能力依更生方案履行,該銀行之有擔保債權只是延後受償而已,債務人仍得繼續保有其自用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