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20號薛登元之判決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2年度訴字第23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登元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2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佛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薛登元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佛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薛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3,97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6,43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