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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168號池憲龍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寒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池憲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Ⅲ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8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池憲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
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下列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湧光路2 58號)至少壹拾公尺。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寒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