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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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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052號俞家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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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3壢簡字第52號
主旨:國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俞家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52號原告蔡佩瑾與被告俞家豐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52號
原   告 蔡佩瑾  住桃園市
被   告 俞家豐  住桃園市
俞宥淇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俞家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000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俞家豐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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