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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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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0589號張原忠、張瑞桃、葉時堃、彭光明、徐春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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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2壢簡字第589號
主旨:國內、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張原忠、張瑞桃、葉時堃、彭光明、徐春梅(兼徐明達之承受訴訟人)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589號原告彭思康與被告彭有駿等七十四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589號
原   告 彭思康  住桃園市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29、31至46、48至63、69至74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彭阿盡所有之桃園市新屋區番婆坟段65-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之桃園市新屋區番婆坟段65-2地號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式如附表二及附圖二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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