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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099號胡顗麟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顗麟(原名胡嘉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99號胡顗麟(原名胡嘉南)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胡顗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顗麟(原名胡嘉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顗麟無罪。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