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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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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0262號吳華麗NG WAH LEE(即徐景德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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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格112桃簡字第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欣諾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華麗NG WAH LEE(即徐景德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字第262號原告林景文與被告欣諾得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林景文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欣諾得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劉力彰(即劉延培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
劉耀文(即劉延培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
詹春金  住臺南市
陳懿德  住臺北市
謝娟姿  住臺中市
徐景德  籍設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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