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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229號沈育和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格113桃簡字第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沈育和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229號原告趙令添與被告沈育和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9號
原 告 趙令添 住桃園市
被 告 沈育和 住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