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32號張陳鈴江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陳鈴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32號林春與戴銘朝等間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陳鈴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林春
相 對 人 如附表所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6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02萬3,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表: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戴銘朝
2 戴隆一
3 戴阿知
4 楊秀英
5 戴嘉良
6 戴理真
7 戴榮男
8 陳贊堂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9 陳贊緒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0 陳贊鈞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1 張陳鈴江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2 許陳春枝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3 陳麗珠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4 陳麗雲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5 陳麗琴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6 陳淳修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7 林正秋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8 陳建伶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9 陳靖岳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20 陳德銘
21 陳松彥
22 陳基源
23 陳聖杰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