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李建德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後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張碧芬與謝議葳等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1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佩伶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