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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李建德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後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張碧芬與謝議葳等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1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佩伶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